(2015)融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珠兰与王云英、郑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珠兰,王云英,郑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珠兰,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云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命珠,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珠兰与被告王云英、郑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珠兰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珠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珠兰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