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二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佘爱群、彭志刚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志刚,佘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二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志刚,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佘爱群,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忠审判员 李 妮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