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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明,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男,汉族,住离石区疙瘩上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永明与被执行人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吕劳仲案字(2014)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明陪护费4689.4元、一次性补助金21234.87元、执行费289元,共计26213.27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吕劳仲案字(2014)7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