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硇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硇民初字第8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三水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声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