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细玉与张恒斌、叶竹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玉,张恒斌,叶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林细玉,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恒斌,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竹旺,男,住寿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恒斌、叶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管所、土地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于2015年5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竹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宁支行的6217001890001XXXXXX账户存款4733.5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张恒斌、叶竹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