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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显东、刘丽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显东,刘丽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静,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东。被告:刘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显东、刘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