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叶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叶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李建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水友(曾用名叶华锋),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诉被告叶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建民承担。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