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村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陈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