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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村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陈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