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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熊辉与陈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陈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熊辉。被告陈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诉被告陈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熊辉负担。审判员  冷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雁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