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洪玲与被申请人周琳、张伟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洪玲,周琳,张伟,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洪玲,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琳,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辉,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于洪玲因与被申请人周琳、张伟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洪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姜叶代理审判员 谷峰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