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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洪玲与被申请人周琳、张伟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洪玲,周琳,张伟,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洪玲,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琳,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辉,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于洪玲因与被申请人周琳、张伟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洪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姜叶代理审判员  谷峰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