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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敖小俏与陈茂军、黄恋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小俏,陈茂军,黄恋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敖小俏。被告:陈茂军。委托代理人:张炳毅。被告:黄恋茵。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小俏诉被告陈茂军、黄恋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小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