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敖小俏与陈茂军、黄恋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小俏,陈茂军,黄恋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敖小俏。被告:陈茂军。委托代理人:张炳毅。被告:黄恋茵。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小俏诉被告陈茂军、黄恋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小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