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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春芳与靖强、周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芳,靖强,周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许春芳。被告靖强。被告周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芳与被告靖强、周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芳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