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春芳与靖强、周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芳,靖强,周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许春芳。被告靖强。被告周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芳与被告靖强、周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芳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