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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晓强与杜外、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强,杜外,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2-1号原告韩晓强。委托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外。被告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贾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强与被告杜外、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杜外、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外及被告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杜外及被告宜昌市瑞隆环艺雕塑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 琼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