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执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刘浩漾、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刘浩漾,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刘浩漾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2014)六执他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金桥农贸大市场”第1幢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2049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