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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汉同与赵立广、李鲁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同,赵立广,李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同被执行人赵立广被执行人李鲁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同与被执行人赵立广、李鲁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志孝执行员  杨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