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莫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醉酒后驾驶粤某号牌轻型货车由郁南县甲镇乙村委石脚村往甲方向行驶,行至甲镇白马社路段时,被郁南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莫某的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34.99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证人莫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及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醉酒驾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苏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