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1号陈冰申请执行陈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陈冰,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婷,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冰与被执行人陈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3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冰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婷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CT1**、发动机号为A075J028、车架号为LBVPS510XBSD56936的宝马牌BMW7200MD(BMW320i)小型轿车已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由于本院案件的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陈婷名下的上述标的物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冰名下,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先行查封致使本院案件的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