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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房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