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房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