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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维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超。被告丁某乙。被告丁某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峰。被告丁某丁。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赡养费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钟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被告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丙、丁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丁某甲诉称,其共生育三子二女,现妻子应杏莲、长子丁悦盛以及次女均已亡,次子丁某乙,现年59岁,三子丁某丙,现年53岁,长女丁某丁,现年72岁。现其已90高龄,一人独居在一间旧屋里,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遇雨天或冬季不能起床行走,只能终日卧床在家。照顾自己起居的任务多数由次子丁某乙一家承担,但次子家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要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完全由他们承担赡养义务不公平也不现实。而三子丁某丙及长女丁某丁对其不闻不顾,也不支付赡养费。其目前生活费除村里发的200多元外,别无其他来源,故日常生活起居成了问题。经多方劝说,丁某丙及丁某丁仍不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轮流负责照顾丁某甲生活起居;2、依法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丁某甲生活费300元。丁某甲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顺母村庙龙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丁某甲育有三子二女,且妻子、长子、次女已亡的事实。2、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顺母村庙龙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丁某甲目前的劳动能力以及收入状况。丁某乙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父亲一直由他家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没有每月支付生活费,但父亲日常起居多由其妻子照顾,平时会给父亲买些菜,陪父亲看病,偶尔也会垫付一些医药费。年底一般给父亲500元左右作为赡养费。丁某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丁某丙、丁某丁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质证,丁某乙对丁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系父子、父女关系,其妻子应杏莲、长子丁悦盛以及次女均已亡。次子丁某乙因居住与其邻近,经常性照顾其起居生活;三子丁某丙长期不在朱家尖本地生活,对其照顾较少,也没有给付其生活费;长女丁某丁自身年龄较大,且身体不太好,平时一月来看望老人一两次,买些生活用品。丁某甲已90高龄,身体虽无大的病痛,但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且其早已失去劳动能力,没有收入,仅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约每月300余元维持生活。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丁某甲年事已高,且无收入来源,三被告作为丁某甲亲生子女,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对丁某甲提出的要求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丁某甲自身生活需要酌情确定,由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对其诉请要求子女轮流照顾生活起居,因其子女居住分散,且部分子女自身年龄较大,故不符合现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自2015年6月份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丁某甲生活费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6月底、12月底各支付一次。二、驳回原告丁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丁某乙、丁某丙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