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河,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诉赤城县林业局侵犯财产权一案的起诉状,认为赤城县林业局在1957年将千松台村委会村民集体所有的60%的林地45248.76亩写在一张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无”协议书上。经索要,赤城县林业局于1980年4月和1981年5月返还给村委会林地868亩,其余林坡均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赤城县林业局依法将林坡44380.76亩归还给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1957年5月16日赤城县千松台林区与贵林农业社(千松台大队前身)签订赤城县千松台林区国有、社有森林调换书。1981年5月23日千松台林场、千松台村委会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中对国有、社有森林边界予以确定。1990年赤城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交来的补正材料,以要求赤城县林业局归还其所有的林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向本院提起起诉的时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对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强秀清审判员 高玉荷审判员 张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晓亮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三条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