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封开县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与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封开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封开县,封开县第八经济合作社,封开县第十经济合作社,封开县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王名良,梁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封开县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诉讼代表人龙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诉讼代表人龙桂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诉讼代表人龙贤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邓伟刚,男,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洪群,男,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地址:封开县。法定代表人黄水庆,该场场长。被告封开县,地址:封开县。负责人宾榕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宾金石。被告封开县第八经济合作社,地址:封开县。负责人龙金生,该村委会村民小组长。被告封开县第十经济合作社,地址:封开县。负责人杜志才,该村委会村民小组长。被告封开县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地址:封开县。负责人杨火林,该村委会村民小组长。被告王名良,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207x。第三人梁涛,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0014。原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诉被告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十经济合作社、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王名良、第三人梁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诉称,1984年9月23日,在没有经过原告村民民主表决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被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违法签订了《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林场310亩用于造林。2004年1月1日,六被告又没有经过原告村民民主表决程序违法签订了《合作造林合同书》,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林场用于合作造林。被告没有经过原告村民民主表决程序而擅自签订《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合作造林合同书》,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等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侵犯了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应依法认定上述合同无效。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封开县长岗国合林场、被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签订的《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六被告签订的《合作造林合同书》均属无效合同。2、被告将本案《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合作造林合同书》所辖310亩林场的经营权退还给原告集体。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是封开县长岗区公所、封开县长岗区林业站、封开县长岗区国合林场、封开县长岗区前庄乡政府、封开县长岗区前庄乡第捌生产队遵照国合造林政策,在1984年9月23日共同签订的。该协议书约定,涉案林地的“山权仍属前庄乡第捌生产队所有,林权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庭审中,原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即原封开县长岗区前庄乡第捌生产队也表示没有涉案林地的使用权证,可见,原告并没有取得涉案林地的使用权。《合作造林合同书》中的林地四至范围与《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中的林地四至范围相同。原告要求判令“《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合作造林合同书》均属无效合同”,属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还要求“被告将本案《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合作造林合同书》所辖310亩林场的经营权退还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案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方通过法定程序去获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综观全案,原告要求“被告将本案《长岗区落实国企造林协议书》及《合作造林合同书》所辖310亩林场的经营权退还给原告”的实质是要求取得涉案林地的使用权,此属林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开县长岗镇前庄村委会第八经济合作社龙锐新、龙桂新、龙贤豪等30户村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晓曦审 判 员 植连洲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