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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佩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