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济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济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31号罪犯陈济万,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济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暂扣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被告人陈济万的人民币1000元及被告人黄恒钦、曾飞、陈济万、郑昌武退缴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2683.25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济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济万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济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济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济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济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