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卜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