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良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蒋经传与被执行人周新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经传,周新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蒋经传。被执行人:周新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蒋经传与被执行人周新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证,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