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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艳、武壮壮等与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货运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武壮壮,武丁丁,武孟东,田素梅,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货运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南全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黄冈市黄州瑞森汽车运输服务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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