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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爽与沈阳乐府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爽,沈阳乐府艺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爽,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乐府艺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刚,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怡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爽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乐府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刘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刘爽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