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爽与沈阳乐府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爽,沈阳乐府艺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爽,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乐府艺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刚,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怡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爽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乐府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刘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刘爽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