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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磊,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县。1999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2002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八年;2012年6月28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滨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7时许,在哈尔滨监狱十监区监舍走廊,被告人崔磊与同监罪犯被害人姜某某因为打饭产生矛盾而相互谩骂,崔磊用打饭的木柄铁质饭勺打了姜某某头部两下,随即又打姜某某头部两三拳,姜某某被打得靠墙坐在地上,爬起来捡起饭勺的木柄打向崔磊,崔磊推搡姜某某致其右膝着地跪倒,而后崔磊又踢姜某某腰部两脚,之后被其他服刑罪犯制止。厮打中姜某某右腿受伤,经哈工大医司鉴(2014)临鉴字第38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姜某某右髌骨骨折暂定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磊犯故意伤害罪,系坦白,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崔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7时许,在哈尔滨监狱十监区监舍走廊,被告人崔磊与同监罪犯被害人姜某某因为打饭产生矛盾而相互谩骂,崔磊用打饭的木柄铁质饭勺打了姜某某头部两下,随即又打姜某某头部两三拳,姜某某被打倒在地,爬起来捡起饭勺的木柄打向崔磊,崔磊推搡姜某某致其右膝着地跪倒,而后崔磊又踢姜某某腰部两脚,之后被其他服刑罪犯制止。厮打中姜某某右腿受伤,经法医鉴定:姜某某右髌骨骨折暂定轻伤二级。截至案发当日,被告人崔磊尚有残刑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案件侦破事实。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因打饭与崔磊发生矛盾后被崔磊殴打致伤。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姜某某与崔磊因打饭发生矛盾后,姜某某被崔磊殴打致伤。4、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医司鉴(2014)临鉴字第38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姜某某右髌骨骨折暂定轻伤二级。5、凶器木柄打饭铁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勘察图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证实崔磊殴打姜某某的事实。6、被告人崔磊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证实:截至案发当日,崔磊尚有残刑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7、被告人崔磊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磊服刑期间殴打同监罪犯,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崔磊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残刑六年二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相喜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人民陪审员  林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