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章传义、钱洪平与钱洪平、枞阳县横埠平安短途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传义,钱洪平,枞阳县横埠平安短途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章传义,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兆斌,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洪平,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横埠平安短途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田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负责人:周著斌,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传义诉被告钱洪平、枞阳县横埠平安短途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传义于2015��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传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章传义负担。审判员 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