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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王某,男,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潘某,女,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曾经进行过猪饲料经营生意,被告家是养殖户。自2008年始至2011年,被告丈夫杨某某多次从我处赊购猪饲料,价值24311元,其为此出具了欠据15张。此后,被告家陆续还款17000元,至今尚欠我饲料款7311元。现杨某某已经去世,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3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据15张,拟证明被告丈夫杨某某赊欠饲料款事实的存在。被告潘某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潘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从2008年起至2011年,原告王某从事猪饲料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丈夫杨某某多次从原告处赊购饲料,用以家庭经营的生猪养殖。双方进行交易15次,杨某某共欠货款24311元,此后被告夫妻二人陆续还款17000元,尚欠货款7311元。现杨某某已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杨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债务系被告潘某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产生活产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杨某某离世后,被告潘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货款73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名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