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庄吓咩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吓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6号罪犯庄吓咩,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吓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767.3元;对总额3276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吓咩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11月22日因私藏管控物品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调度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7月、10月、11月、2013年1月至5月因任号房组长、副组长履职计奖9.5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吓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至202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