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玲富与赵哲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富,赵哲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张玲富。被告:赵哲学。原告张玲富为与被告赵哲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玲富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