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64号南宁巨安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龚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巨安林业有限公司,龚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巨安林业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3号4栋1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梁光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寅义。本院在执行南宁巨安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龚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二初字第48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