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51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弥蔚鹏,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弥蔚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余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2012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被告签订该协议后又反悔,事后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要求,被告拒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也未通过实际行动促进关系和好,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余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余某甲提供书面答辩状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是因工作关系认识并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仅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有些争执,但并无伤及夫妻感情之事情发生。况且孩子现在年龄尚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也不应该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孩子的户籍在深圳,被告的工作地也在深圳,且被告有相对良好的教育和抚养条件。而原告则在西安租房居住,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应该跟随被告生活。至于家庭财产部分,原告婚前在深圳市按揭购买房产一套,故从结婚时起的按揭市值及两人的工资、奖金、经营收入等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恳请法院充分保障被告的财产安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深圳工作中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余某乙。后双方共同回到西安谋求发展,但随后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并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此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被告则返回广东工作,双方分居两地生活。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向法庭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被告书面答辩状、短信截屏、照片、(2013)雁民初字第05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并分居两地。原告曾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请求离婚,本院根据双方婚姻现状,分居生活多年之事实,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婚生女余某乙因一直随原告生活,变更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为宜。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为妥。至于双方是否存在财产争议,因被告并未到庭及提供双方共同财产、债务之证据,故本次不予处理。双方若确实存在共同财产或债务争议,可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解决。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余某乙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余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直接给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陈彤校对:陈彤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