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正福与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周正福。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云,系原告之妻。被告邱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富与被告邱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周正富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