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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庆树与杨立威、林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树,杨立威,林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陈庆树。委托代理人:林正俊、王蒙蒙。被告:杨立威。被告:林董娥。原告陈庆树与被告杨立威、林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正俊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树起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8日,被告杨立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于2014年9月7日前还清,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本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杨立威、林董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金1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表,以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3、借条、汇款凭证,以证明被告杨立威向原告借款及约定于2014年9月7日前归还。被告杨立威、林董娥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各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8日,被告杨立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7日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次日,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2014年12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2.7万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杨立威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求被告杨立威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仅凭单一汇款单,认为被告汇款2.7万元是归还借款利息,且认为双方约定利息是按月利率3%计算,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但其主张的利息可从2014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债务虽系杨立威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杨立威、林董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董娥未提供证据证明杨立威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杨立威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杨立威、林董娥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林董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立威、林董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庆树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本金12.3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本金9.3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陈庆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陈庆树负担675元;杨立威、林董娥负担2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华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