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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元碎与沙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碎,沙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郑元碎。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亭,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碎诉被告沙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元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元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元碎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