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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飞龙车辆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扬中市飞龙车辆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普济村。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中市飞龙车辆配件厂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退还在三茅街道普济村非法占用的2108平方米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527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情况有变,现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非诉行审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有斌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