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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佳伟,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雷,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层。法定代表人:丁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