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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月、原告曹秀丽诉被告姚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月,曹秀丽,姚峰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程光月,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曹秀丽,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峰浩,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月、原告曹秀丽诉被告姚峰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程光月、曹秀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属于被告姚峰浩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23-60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广德字第000541**号)房产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光月、曹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姚峰浩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23-60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广德字第00054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