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与李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李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段。负责人徐全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煜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雷,男,住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大街中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诉被告李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宇红审 判 员 刘红坡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