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岳元与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元,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王岳元,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岳元与被告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岳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岳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王岳元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