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04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16。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讯上诉人陆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0月1日2时许,被害人陈某��驶粤C×××××小汽车途径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小学门口路段时,被陆裕行(另案处理)的粤C×××××小汽车挡住去路,双方发生争执。陆裕行的哥哥原审被告人陆某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上前与陆裕行等人一起殴打陈某致其头部受伤,又用石头砸损陈某驾驶的小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涉案小汽车后挡风玻璃受损价格为人民币617元。2014年11月10日,陆某被抓获。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陆某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原审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德业伟汽修维修中心报价单,机动车行驶证,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书,珠公司伤鉴字(2014)59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珠价鉴(2015)3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陆某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上诉提出:1.被害人案发当晚有吸毒,赌输了钱,情绪波动大挑起了事端,且先动手打了其弟弟,有一定过错;2.被害人用石头扔其,其捡起石头扔过去,结果砸到了挡风玻璃,并非故意要砸汽车;3.被害人半个月后才报警,中间是���有其他原因导致受伤不得而知。请求本院对其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陆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第一,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案发当晚吸毒、赌博输钱,且本案是上诉人陆某的弟弟陆裕行酒后开车挡路在先,而后打电话叫人到现场殴打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不存在过错;第二,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害人陈某的汽车玻璃是被上诉人陆某等人故意打砸所致,且通过汽车被砸后的现场照片可知不是简单的不小心被砸到所致;第三,被害人陈某的询问笔录及就诊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被打伤后当天即报案并到医院就诊,并非如上诉人陆某上诉所言的半个月后才报警。因此,上诉人陆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