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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丁林平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林平,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丁林平。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红,江苏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林平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林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丁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