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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墩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仁高与夏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高,夏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墩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张仁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正芝,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沂,农民。委托代理人夏永琴,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海涛,(系夏沂之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高诉被告夏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高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仁高负担。审 判 长  毛中海审 判 员  吴中平人民陪审员  吉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