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炳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18号原告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宝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芳、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局长。第三人许炳坚,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源瑞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