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任生贵与蔡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生贵,蔡万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任生贵,男,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蔡万龙,男,现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法定代表人:XXX。任生贵诉蔡万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生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任生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生贵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任生贵负担。审判员  兰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庹 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