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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清汉与王俊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清汉,王俊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梁清汉,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俊荣,男,汉族,1940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梁清汉与被告王俊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