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清汉与王俊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清汉,王俊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梁清汉,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俊荣,男,汉族,1940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梁清汉与被告王俊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