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贵,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贵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贵谋划通过发布虚假的销售袖珍石猴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14年7月份,王某贵从互联网上购买了准备用来诈骗的《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吴承哲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袖珍石猴养殖场的图片等一套虚假的资料和号码为1059732304、10558999的QQ、手机号码1878962****、1321577****、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158024479970,账户名为庄雪南)、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5582201002545273,账户名为庄雪南)、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0813520006364684,账户名为庄雪南),后在其租住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小康新村一出租屋513房内,通过电脑和手机在http//:xzshihou.5lsole.com等网站上发布销售袖珍石猴的虚假信息和购买猴子的手机号码1878962****、QQ号码1059732304联系方式实施以下诈骗活动:1、2014年7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茹从互联网上看到王某贵发布的虚假的销售石猴的信息,后用号码为27702※※的QQ加了王某贵号码为1059732304的QQ,通过手机和聊天方式与王某贵取得联系,向王某贵咨询石猴的价格,王某贵便开价一只石猴人民币3000元。经双方谈好价钱,王某贵便提供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0158024479970,账户名为庄雪南)给陈某茹汇款。次日11时许,陈某茹将人民币3000元汇款至上述银行账户。得手后,王某贵即删除了陈某茹的号码,不接听陈某茹打来的电话。2、2014年8月7日17时许,被害人马某强从互联网上看到王某贵发布的虚假的销售石猴的信息,后用号码为57316※※的QQ加了王某贵的号码为1059732304的QQ通过手机和QQ聊天方式与王某贵取得联系,向王某贵咨询石猴的价格,王某贵便开价一只石猴人民币3000元。经双方谈好价钱,王某贵便提供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0158024479970,账户名为庄雪南)给马某强汇款。次8日13时许,马某强通过手机拉卡拉终端将人民币2800元汇款至上述银行账户。得手后,王某贵即删除了马某强的号码,不接听马某强打来的电话。3、2014年8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朱某艳从互联网上看到王某贵发布的虚假的销售石猴的信息,后用号码为114921※※的QQ加了王某贵的号码为1059732304的QQ,通过手机和QQ聊天方式与王某贵取得联系,向王某贵咨询石猴的价格,王某贵便开价一只石猴人民币3000元。经双方谈好价钱,王某贵提供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15582201002545273,账户名为庄雪南)给朱某艳汇款。当日16时许,朱某艳将人民币3000元汇款至上述银行账户。得手后,王某贵即删除了朱某艳的号码,不接听朱某艳打来的电话。4、2014年9月2日14时许,被害人蔡某柏从互联网上看到王某贵发布的虚假的销售石猴的信息,后通过手机和QQ聊天方式与王某贵取得联系,向王某贵咨询石猴的价格,王某贵便开价一只石猴人民币3000元。经双方谈好价格,王某贵便提供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15582201002545273,账户名为庄雪南)给蔡某柏汇款。同月8日16时许,蔡某柏将人民币2300元汇款至上述银行账户。得手后,蔡某柏即删除了蔡某柏的QQ号码,不接听蔡某柏打来的电话。5、2014年9月某日,被害人范某从互联网上看到王某贵发布的虚假的销售石猴的信息,后用号码为29096※※的QQ号加了王某贵的号码为1059732304的QQ通过手机与聊天方式与王某贵取得联系,向王某贵咨询石猴的价格,王某贵便开价一只石猴人民币3000元。经双方谈好价钱,王某贵便提供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15582201002545273,账户名为庄雪南)给范某汇款。接着,范某将人民币3000元汇款至上述银行账户。得手后,王某贵即删除了范某的QQ号码,不接听范某打来的电话。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茹、马某强、朱晓燕、蔡某柏、范某的陈述、新界袖珍石猴繁殖基地及诈骗信息资料、银行交易凭证、银行交易凭证及银行流水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贵的供述、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贵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赃款900元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五台、银行卡四张、居民户口薄一个、上网U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U盾二个、上网卡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  远  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惠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