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程与文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程,文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XX程,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文小明,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程与被告文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程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